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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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玉玲瓏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在新人15號被告 姜慧真
王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577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