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維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二九─五││壹│壹仟││├─┼───────────────┼──────────────┼────┼───┼────┼───┤│2│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三0─一││壹│壹仟││├─┼───────────────┼──────────────┼────┼───┼────┼───┤│3│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三一─三││壹│壹仟││├─┼───────────────┼──────────────┼────┼───┼────┼───┤│4│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三二─五││壹│壹仟││├─┼───────────────┼──────────────┼────┼───┼────┼───┤│5│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三三─七││壹│壹仟││├─┼───────────────┼──────────────┼────┼───┼────┼───┤│6│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一三四─九││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