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6號上訴人 謝樹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13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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