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許志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3日0時56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6月3日0時20分,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4段與介壽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志海涉有上開罪嫌,經起訴並於107年9月19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8年2月8日死亡乙節,有本院收文章戳、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登記申請書、淡海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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