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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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得凰 間本院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劉得凰間交付土地所有權事件(鈞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由 陳嘉年 法官審理,該事件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並以鈞院103年度家移調字第3號成立調解,茲聲請人主張該調解無效,而請求繼續審判,鈞院雖以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受理,惟卻分案予陳嘉年法官承辦,如此陳嘉年法官需自己判自己調解有誤,足認法官陳嘉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聲請陳嘉年法官迴避上開繼續審判事件之審理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陳美惠就本院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聲請該案承審法官陳嘉年迴避,然上開繼續審判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月2日因法官年度事務分配結果,改由其他法官接辦,是上開承審法官已因該事務分配結果而對上開事件已無執行職務,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即不得以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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