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成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66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扣案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與少年林○○(真實姓名詳卷,所涉竊盜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上午3時52分許,在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前,趁甲○○疏未注意看管財物之際,持少年林○○所有、客觀上得視為兇器之六角扳手1支,竊取甲○○所有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煞車拉桿2支得逞。嗣經甲○○發現報警而循線查獲,並扣得前揭六角扳手1支。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於警詢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本件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乙○○行竊時所用之扳手1支,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之物,若持之行兇,客觀上必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乙○○與少年林○○就上揭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少年林○○於本件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人(真實年籍資料詳卷),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之少年,而被告行為時係成年人,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共同所犯本件竊盜犯行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以六角扳手竊取他人機車零件,未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思慮不週,且其所竊得之煞車拉桿2支價值非鉅,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1頁),是被害人之損失已獲減輕,且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追究,又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另考量被告為高職肄業之學歷、生活狀況(自從職業為怪手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囿於貪念致觸犯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本件扣案之六角扳手1支係共犯少年林○○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