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榜首 (原名 魏榜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魏榜首羈押已近月,致家中經濟、工作產生重大變化,被告日後當遵期到庭應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刑罰之確實執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係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犯行,並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19/00000000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80027801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8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601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重大。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後始為警逮捕到案,後經本院當庭告以109年3月19日之準備程序之庭期,然被告於上開期日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後,嗣經本院再次通緝始到案,是被告於本案業已兩次不能遵期進行審理程序,其有逃亡之事實,至為顯明,是本件無從僅以具保,而確保被告到案進行審理程序。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所述之家庭、經濟因素後,認本案羈押被告仍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上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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