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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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峻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謝峻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峻森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謝峻森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曾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則曾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
1紙附卷可稽,是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各罪刑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本院前於102年6月21日就附表編號1至6共6罪所為之裁定(即被告所犯之附表編號1至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因本件裁定業將該6罪與附表編號7至11之罪合併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而為補充裁定,依上開說明,本院102年6月21日所為上開6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10月之裁定當然失效,併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11應執行有│││徒刑1年1月)│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9.28.17時20分採│100.09.28.17時20分採│100.12.11│││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毒偵緝│高雄地檢101年毒偵緝│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00號│字第100號│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06.15│101.06.15│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號│號│││││││││├────┼──────────┼──────────┼──────────┤││判決│101.06.15│101.06.15│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9969號│第9969號│第3953號││││││└────────┴──────────┴──────────┴──────────┘┌────────┬──────────┬──────────┬──────────┐│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8.22│100.10.12│101.01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第3953號││││││└────────┴──────────┴──────────┴──────────┘┌────────┬──────────┬──────────┬──────────┐│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10.31│99.10間某日│100.06.1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第3953號││││││└────────┴──────────┴──────────┴──────────┘┌────────┬──────────┬──────────┬──────────┐│編號│10│11││├────────┼──────────┼──────────┼──────────┤││││││罪名│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99.10間某日至│││犯罪日期│100.10.21│99.12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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