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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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意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意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意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院審酌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對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均屬施用毒品之同類犯罪,顯未思悔悟,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送強制戒治,嗣於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然被告仍無視法律禁令再犯本案之罪,除前述構成累犯之案件不重複評價外,被告前亦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其根絕毒害之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造成之傷害及對社會造成之負擔,彰顯被告有施以刑罰以矯正其施用毒品惡習之必要;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其手段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務、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23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被告劉意雯0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意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送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62、163、164、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10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4月11日17時51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彰化縣00鄉舊社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查獲,並於112年4月11日17時5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意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請依刑法第47條法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盧彥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