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任智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66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謝任智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任智基於乘他人急迫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乘 林俊安 (聲請簡易判決書誤載為林「任」安,逕予更正)於新冠疫期間工地工作不穩定生活困難,急需用錢之際,在附表各編號所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附表各編號所示「借款金額」予林俊安,並約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謝任智因此向林俊安收取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取得之手續費及利息總額」之款項,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謝任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9-14、57-59頁)。
㈡被害人林俊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偵卷第19-23、57-59頁)。
㈢被告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臺中市太平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偵卷第15、31-41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又利息既係由本金支分出之從權利,被告基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向被害人收取之各期重利,雖形式上有多次收取重利行為,惟該各次收取重利均本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生,是被告於附表各編號借貸後所收取之各期重利僅能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所犯6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亟需用錢之機會,貸放款項藉以牟取
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使被害人遭重利纏身不堪負荷,受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前因犯重利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97號判決處拘役4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等情(偵卷第59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商、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審酌被告之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貸與被害人金錢,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6次重利犯行所取得之重利分別為附表「被告取得之手續費及利息總額」欄所示,分別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均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次重利犯行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新臺幣)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被告取得之手續費及利息總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告刑1000年0月間某日臺中市○○區○○路0號2萬元每期利息新臺幣(下同)4,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手續費2,000元及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4,000元2萬2,000元(含手續費及5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00年0月間某日臺中市烏日區成功火車站前 萊爾富 超商外2萬元每期利息3,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7,000元。1萬5,000元(共5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00年00月間某日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家樂福量販店前2萬元每期利息3,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7,000元1萬5,000元(共5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00年0月間某日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家樂福量販店前2萬元每期利息3,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7,000元1萬5,000元(共5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00年0月間某日臺中市烏日區成功火車站前萊爾富超商外2萬元每期利息3,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7,000元1萬5,000元(共5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00年0月間某日臺中市烏日區成功火車站前萊爾富超商外2萬元每期利息3,000元,10天計息1次,扣除1期利息,被害人實拿1萬7,000元3,000元(共1期利息)謝任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