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35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雲
被   告  曾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13元,及其中18,877元自96
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利息應自原告實際撥付各筆帳款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104年9月1日後則以15%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6年7月3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原告等情,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資料、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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