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 胡鎧麟 被上訴人甲○○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60,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