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三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92年度司字第370號)及歷次聲請展期完結經算(本院93年度聲字第1184號、第2372號及94年度聲字第1034、2266號、95年度第1115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6月7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