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81號自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前開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此參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43條之規定自明。且「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之時,雖曾委任 徐曉萍 律師為代理人,惟嗣後業經解除委任,即與無委任律師之狀態無異,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已於95年12月6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逾期仍未為應補正之行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自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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