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在外尚有部分債務問題亟待處理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涉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在案,為確保被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徒刑之執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至被告所稱處理債務問題云云,於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等項俱不生影響,從而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顯無足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