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聲減字第260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亦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