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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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78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補正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含子輩及孫輩以下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其存歿。
二、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如均已死亡,則應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