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龍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