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南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年度字第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南億國際有限公司負│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2月28日│7,980元│CB0000000││││責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