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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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原告 廖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