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原告 廖欣宜 (原名 廖基成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6日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代表人 吳英蓮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吳蓮英」。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