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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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 江素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2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2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3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