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戴曉芳 被告 黃松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