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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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蕭仕勛 附民被告 陳坤南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志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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