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張智峻 被告 張文亞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5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文亞因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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