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7號原告 章傑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董翔龍 (司令)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馬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請陳報相關規範歷次修正後之各該條文:
一、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
1.五十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50)台防字第4232號令訂定發布。
2.五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國防部法甲字第13號令修正發布。
3.五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國防部(58)符澤字第1636號令修正發布。
4.六十年五月一日行政院(60)台防字第3875號令修正發布。
5.六十三年十月八日行政院(63)台防字第7582號令修正發布第3、6、19條條文。
6.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防字第89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
7.七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72)台防字第19723號令修正發布第7、25、31、39條條文。
8.七十七年十月七日行政院(77)台防字第273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1、12、25、27、34條條文。
9.八十一年六月一日行政院(81)台防字第19007號令修正發布。
二、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
1.四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49)台防字第5186號令訂定發布。
2.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0)台防字第122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條。
3.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73)台防字第13719號令修正發布。
4.七十七年十月七日行政院(77)台防字第27311號令修正發布第8、9、22、24條條文。
5.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79)台防字第16622號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6.八十一年六月一日行政院(81)台防字第19010號令修正發布第7~9、21、25條條文及附件五。
三、陸海空軍軍官在臺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民國59年至67年間,六次修正後之各該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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