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即 黃柏融 )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九十
五年度斗小字第六九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
聲請人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核算無誤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