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8弄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墊稅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588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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