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被告之肇事責任比例以及是否聲請將本件車禍事故送鑑
定。
㈡訴外人丁○○所受損害之項目及其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