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昕麟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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