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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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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