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宏鈞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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