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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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6號原告 謝文彬 被告 王清芳
顏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萬8700元【即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111㎡,每㎡公告現值為3萬3300元,總額為369萬6300元,另附表所示房屋課稅現值為29萬2400元,以上合計為398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