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洪惠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