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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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債權人 邱明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德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林德權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記事之記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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