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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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洪綵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億 即 李孝春 及 陳麗紅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文 即李孝春及陳麗紅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洲 即李孝春及陳麗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孝春、陳麗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