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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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芝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喜多納企業有限│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140,000元│99年10月10日│AD0000000││││公司 吳金福 │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