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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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