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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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務人 楊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十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案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案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