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小字第10號
原 告 百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海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陸
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