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何逢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
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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