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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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秋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秋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乙紙」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59號
被告藍秋中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0弄
00號2樓
居新竹縣○○市○○街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秋中於民國108年3月2日12時許,在新竹市延平路某工地
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
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17時22分許,行經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時為警攔
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藍秋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檢察官劉正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高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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