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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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彭清梁 ( 彭桂英 之繼承人)
葉治洪 (彭桂英之繼承人)
葉治家 (彭桂英之繼承人)
彭賢妹 (彭桂英之繼承人)
葉美月 (彭桂英之繼承人)
彭恭偉 (彭桂英之繼承人)
彭旭維 (彭桂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桂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桂英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