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蔡宗祐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在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04號審理中,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4月12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