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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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黃寶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0,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