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