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翁琮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琮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翁琮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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