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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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芷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芷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芷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5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