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肇賢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共有人江肇賢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追加後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南苗段)
0
130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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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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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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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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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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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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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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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