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董庭誌
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董庭誌
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