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董庭誌

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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